當鋪訂立借款合同可以采取的擔保方式

借款合同作為單務合同,貸款人將借款支付給借款人後,其風險都是由貸款人承擔。

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,減少借款的風險,近些年來,我國金融機構在信貸業務中越來越多地采用擔保的方式。

根據《擔保法》的規定,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擔保方式:

 

保證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,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,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、承擔責任的行為。

保證的方式主要有兩種:

(1)連帶責任保證,即貸款人和保證人約定,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,

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債務,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。

 

(2)一般保證,即貸款人和保證人約定,在借款人經審判或者仲裁,並就借款人財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,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。

 

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,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。

在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,貸款人有權依法將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、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。

抵押物的範圍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,抵押合同應當辦理登記,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。

動產質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貸款人占有,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,

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,貸款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、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。

權利質押是指轉讓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作為質押的擔保方式。

以下權利可以設定質押:匯票、支票、本票、債券、存款單、倉單、提單

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、股票;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、專利權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權利。

 

根據合同法第198條的規定,訂立借款合同,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,擔保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》的規定。

因此,金融機構借款的,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擔保的方式。至於自然人之間借款,當事人可以依據實際情況對擔保問題作出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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