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目的: 為協助中小企業因應景氣變化,順利取得營運資金,特依據中小企業 發展條例第九條、第十五條、第十七條、第十八條、第十九條及中小 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,訂定本要點。 二、資金來源:本貸款由各行庫以自有資金辦理。 三、貸款對象: (一)合於行政院核定之「中小企業認定標準」之中小企業。 (二)合於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。 四、貸款用途:營運週轉金。 五、貨款額度:每一企業申請貸款額度之歸戶總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 萬元。 六、貸款期限:最長五年,由各行庫依個案決定。 七、償還方式:由各行庫依個案決定。 八、貸款利率:由各行庫自行訂定。 九、保證條件: (一)依承貸行庫規定辦理,必要時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(以下簡 信保基金)有關規定送請該基金提供最高八成之信用保證,其中信 用保證風險由信保基金與中小企業發展基金(以下簡稱發展基金) 分別以三比一的比例分擔。 (二)移送信用保證之案件,一律授權授信單位先行核貸事後追認保證, 惟授信單位應於首次保送前,以「查詢書」向信保基金辦理查詢。 (三)其他未規定者,悉依信保基金與承貸行庫相關規定辦理。 十、申貸程序: (一)由申請之企業向承貸行庫提出申請。 (二)由各該行庫依較簡便之徵、授信程序從速核貸。 十一、管考與表揚: (一)承貸行庫應定期提供信保基金與發展基金貸款統計資料。 (二)辦理本貸款績效良好之行庫及相關輔導單位與人員,由主管機關給 予表揚。 十二、呆帳責任: 公營行庫承作本貸款之呆帳責任,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第二 項之規定,各經辦人員非由於故意、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 帳,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,並 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。民營銀行之呆帳責任,亦請比照辦理。 十三、本要點未盡事宜,悉依照承貸行庫之規定辦理。 十四、本貸款實施一年後進行檢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