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小企業小額週轉金簡便貸款要點

一、目的:
    為協助中小企業因應景氣變化,順利取得營運資金,特依據中小企業
    發展條例第九條、第十五條、第十七條、第十八條、第十九條及中小
    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,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資金來源:本貸款由各行庫以自有資金辦理。
三、貸款對象:
(一)合於行政院核定之「中小企業認定標準」之中小企業。
(二)合於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。
四、貸款用途:營運週轉金。
五、貨款額度:每一企業申請貸款額度之歸戶總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
    萬元。
六、貸款期限:最長五年,由各行庫依個案決定。
七、償還方式:由各行庫依個案決定。
八、貸款利率:由各行庫自行訂定。
九、保證條件:
(一)依承貸行庫規定辦理,必要時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(以下簡
      信保基金)有關規定送請該基金提供最高八成之信用保證,其中信
      用保證風險由信保基金與中小企業發展基金(以下簡稱發展基金)
      分別以三比一的比例分擔。
(二)移送信用保證之案件,一律授權授信單位先行核貸事後追認保證,
      惟授信單位應於首次保送前,以「查詢書」向信保基金辦理查詢。
(三)其他未規定者,悉依信保基金與承貸行庫相關規定辦理。
十、申貸程序:
(一)由申請之企業向承貸行庫提出申請。
(二)由各該行庫依較簡便之徵、授信程序從速核貸。
十一、管考與表揚:
(一)承貸行庫應定期提供信保基金與發展基金貸款統計資料。
(二)辦理本貸款績效良好之行庫及相關輔導單位與人員,由主管機關給
      予表揚。
十二、呆帳責任:
    公營行庫承作本貸款之呆帳責任,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第二
    項之規定,各經辦人員非由於故意、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
    帳,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,並
    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。民營銀行之呆帳責任,亦請比照辦理。
十三、本要點未盡事宜,悉依照承貸行庫之規定辦理。
十四、本貸款實施一年後進行檢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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