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當鋪法
第十一條:年利息不得超出48%,也就是說:一個月不得超出4%,故一萬元一個月需繳交400元的利息。
另第二十條:一個月只可收取5%的倉棧費,不得再收取巧奪名目的費用,故一萬元需再負擔500元。
第十九條規定:質當物於一個月內取贖者,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;逾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算,超過五日者以半個月計算,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。但不得預扣利息及費用。
上面是明文所規定的,而實際業務上,差之天南但不離北,而利息之差異最大者在於是質押典當物、或人家所謂的原車使用的做法。而質押典當物(這可能就是你想知道的吧!)外面的行情是一個月勻收500元~300元不等。雖然業者可以收取到900元的利息費用,但競爭下消費者獲利,所以:質典件沒500以上,不用考慮了,往下一間吧,建議先至電了解各業者做法。
另一種就是所謂的「原車使用」的貸款法。就是交通工具雖去借貸,但不用押車,只押行照,讓車主方便上下班,相對的業者風險大之,故月息費用若無在現值內,勻收取900元一個月。
再來就是算天的還是以月來算。如果以質押件來說:通常都不違被當舖業法之第十九條,但原車使用件在償還時就有細分為五天為一收息費用單位,或以日計息嘍!